校长任满两届须异校交流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周洪松)日前,河北省出台文件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校长交流工作,明确提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在同一学校任满两届应异校或异职交流,城区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服务时间应不少于3年。

    河北规定,交流对象为在同一公办学校连续任职或任教达到一定年限的校长和教师,其中校长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教师任教一般最长不超过9年。河北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方式,自今年起,在各设区市确定1至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力争3年内在全省全面实施。试点期间,将建立和完善与交流制度相适应的编制、人事管理机制,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同时,河北将把组织开展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工作,作为当地政府教育工作督导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的重要指标。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