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8-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8月15日讯(记者 宗河)记者今天从教育部获悉,为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高校内部治理结构,教育部日前发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程》规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规程》明确,理事会系指国家举办的普通高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高校应明确理事会在学校治理结构中的作用、职能,健全与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协商、合作机制,在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等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同时,理事会应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社会和高校主管部门的监督。

    《规程》指出,理事会一般应包含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学校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等,各方面代表在理事会所占的比例应当相对均衡。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理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召开专题会议,或设立若干专门小组负责相关具体事务。

    据了解,高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章程组建理事会。《规程》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相关报道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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