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9-2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魏海政)山东省教育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高校规范办学行为。通知指出,高校不得牺牲人才培养质量超规模招生,任何学校无权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山东省教育厅要求,高校的办学行为必须坚持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高校的招生规模要与自身办学条件相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以牺牲人才培养质量为代价超规模招生。本科高校不得占用学校办学资源举办各类中等职业教育

    山东要求,未正式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前,高校和个人不得向学生进行任何招生录取或学籍注册承诺。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基本修业年限,任何学校无权减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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