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小英雄”拍戏不上学,监护人失职
“‘地震小英雄’拍戏不上学”这类现象,一方面要完善相关法律,出台强制性措施。另一方面要抨击“功利主义教育观”和“读书无用论”。
■胡乐乐
还记得2008年四川汶川大地震中那个英勇救人的小英雄林浩吗?当年那个年仅9岁的小男孩,如今已是一个15岁的少年了。据媒体报道,成名后,林浩的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很多导演向他抛出橄榄枝,短短几年他拍了多部影视剧。林浩自称“尽量不耽误学习”,但媒体记者从一位导演口中听到了另外一个版本:“现在林浩几乎不上学了!”
对此,许多人谴责林浩的“叔叔”,因为他用林浩的名义成立了一个公司,专门负责帮林浩接戏,也帮他谈片酬,从而导致林浩现在的状态其实和职业演员差不多,根本没时间上学。另一些人则指责林浩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失职,让孩子林浩沦为“叔叔”的牟利工具,见钱眼开并牺牲了孩子读书的权利。
有人则认为,即便林浩成名后一直是在好好上学,今后也不一定能够赚到这几年他拍戏所得的钱,因此不应该批评他“忙拍戏不上学”。在笔者看来,这是一种非常典型且危险的“功利主义教育观”和“读书无用论”。在这些人眼中,人生来就是赚钱的机器。赚的钱越多,人生才越有价值;早赚到大量的钱,就早显示出自己的价值。这些人不知道,教育对人的价值绝不是简单用金钱和物质可以衡量的。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看,此事的核心责任方有二:首先是林浩的父母,其次是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我国《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必须要到学校里接受9年义务教育。这就一方面要求监护人(通常为父母)必须送孩子上学(除非有特殊客观原因导致根本无法实现),另一方面则要求政府必须要为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基本的条件,比如学校(教学点)、老师、校舍、课本、课桌板凳、校车等,并同时责成适龄儿童的监护人确保送孩子去上学。如果当地政府没有做好监督监护人的工作,保证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受教育权利,属于失职行为。
毋庸讳言,像林浩这样不怎么上学或者根本不上学,不接受义务教育或者没有好好接受完整义务教育的少年儿童,绝非个案。之所以如此,一个重要原因是我的相关法律在这方面缺乏强制执行的硬性规定。相反,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相关法律完善的西方国家,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若不入校上学,或者总是逃学的话,那么政府就会严肃惩处其监护人,轻则罚款,重则坐牢。以英国为例,据该国《卫报》报道,2013年,英国有近1.2万名家长因孩子逃学而被起诉,25名家长被判刑。有超过9000名家长被宣布罪名成立,其中有三分之二的被判罚款。英国司法部称,最长的刑期是一名家长被判坐牢90天,而最高额罚款达850英镑。可以说,这些国家用这样的强制性措施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都能接受完整的义务教育。
在笔者看来,对于“‘地震小英雄’拍戏不上学”这类现象,一方面,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要出台强制性措施,对于违反《义务教育法》者必须采取法律行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完整地接受义务教育;另一方面,则要求我们在全社会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用强有力的教育逻辑和活生生的客观事实,抨击“功利主义教育观”和“读书无用论”,引导全社会创造健康向上的教育氛围。(作者系中国海洋大学教育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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