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带病母上学该点赞更该反思
如果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切实担责,有关部门就应该介入,履行相关程序,伸出援手,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缺失。
■田思安
日前,《钱江晚报》报道了浙江临海市一位13岁女孩带病母上学的新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记者用镜头记录了女孩带着病母上中学,涌泉中学团委成立志愿者互助小组,在学习、生活上向母女伸出援手,使女孩带着妈妈安心上学的一幕。
坦率而言,涌泉中学对带病母上学的女孩关爱备至,“不但腾出一间教师公寓,作为她和她母亲的宿舍,还提供家具、家电等日常生活用品”,并减免了女孩初中期间的所有食宿费用,尽到了教育者所能尽到的责任,令人非常欣慰和佩服。
但需要反思的是,在帮助女孩的过程中,看不到相关部门的身影,而这才应是媒体关注的焦点。报道中指出,女孩的父亲智力残障,常年出走在外,丢下母亲,家中没有经济来源。显然,学校一直资助女孩及其家庭,并非长久之计,久而久之必然产生不小的压力和负担,学校毕竟不是慈善机构和公益组织。从法律角度而言,学校的职责更多的是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使其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释放自己的人生潜能,而不是越俎代庖,履行救济学生家庭之困的职责。
因此,相关部门不能对13岁女孩的家庭现状不管不顾,而应切实担起责任,借助国家或地方建立的社会保障体系,如劳动保障部门抑或妇联等部门的介入,切实解决女孩家庭的困难。如今,一些省份相继建立并完善了社会救助体系。如山东省就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促进企业单位吸纳就业、鼓励灵活就业和自谋职业、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给予就业救助。鉴于女孩家庭这种情况,完全可以借助社会救助体系和医疗保险体系,从长远考虑,真正解决家庭的实际困难。
而且,让13岁女孩过早承担家庭的重担,尽管其精神可嘉,但依据法律条文,明显违反了儿童权益的有关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其实,13岁的孩子正处在学习新知、探索世界的阶段,此时更多的精力应该放在安心求学、提升能力、与同伴游戏玩耍上,而不是过早地担起家庭的重担,过多考虑家庭的生计问题,更不是用自己柔弱的肩膀扛起照顾家长的重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法治社会,媒体亦不该过度炒作13岁女孩勤劳刻苦、孝顺顾家的品德,不应将此类新闻泛化为煽情的励志剧,不应将视角仅仅局限在其传递正能量的方面,或者将之作为一个积极向上的励志典型,而应多从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出发,呼吁相关部门职责不能缺位,有所作为,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或社会救助体系,去真正解决自身的难题,免去后顾之忧,使事情得到妥善解决。应该说,此种思路或视角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而这也势必为其他类似事件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且具有推广意义的解决途径。
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健康快乐长大,是家庭必须承担的责任。如果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切实担责,有关部门就应该介入,履行相关程序,伸出援手,弥补孩子成长过程中的缺失。带有情感色彩的励志故事固然感人,但当下社会更需要的是遵循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合力营造一个良好的教育环境,让更多的孩子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作者系山东昌乐育才双语学校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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