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抄袭怎可轻飘飘私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1-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术公共事件被随意私了,这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健全的学术管理、评价体系,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倾向。

    ■熊丙奇

    安徽师范大学一副院长涉嫌抄袭事件有了新进展。据报道,此前当事副院长著作《因话录校笺》被指抄袭两篇硕士论文。其中一篇硕士论文的作者在网上直指该书涉嫌抄袭,部分段落近乎一致,文中多处错误。此事经媒体曝光后,这位副院长在其个人实名认证微博上连发多条微博,承认其著作在点校过程中参考了举报者的硕士论文,向其致歉,并称“《校笺》工作虽算勤勉,但力有不逮,远未达到自己设定的目标,敬请方家批评。”在看到当事副院长本人公开道歉后,举报者表示,将不再继续追究此事。

    这一起涉嫌抄袭的学术不端争议,似乎就将以当事双方的“握手言和”而平息。可问题是,学术是社会公器,学术不端不只是私事,还是涉及学术道德、学术秩序的公共事件,不能因为被抄袭者不追究,就不启动对抄袭事件当事人的学术调查和处理。笔者以为,安徽师大的学术委员会应该启动相关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或许有人认为,当事人既然已经承认犯错,还放低“身段”,说自己“所学不精”、“力有不逮”,而且也已取得受害者谅解,也就没有必要再追究了。这是把学术道德和学术水平混为一谈,但水平低不是抄袭的理由。此外,这也是把学术不端争议当成了个人利益纠纷,但学术抄袭既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又破坏学术公共秩序。如果学术不端事件都这么轻飘飘地淡化处理,那么抄袭还不满天飞?只要得到被抄袭者的谅解,抄袭的责任就不会被追究,这难道不是把抄袭当成了儿戏?

    不少涉嫌抄袭者都会这样为自己辩护:被抄袭者都没有提出异议,已经谅解了抄袭行为,与你何干?而不可思议的是,有的大学、科研机构的学术委员会(或学术规范委员会),竟然也采信当事人的这类说法,不再调查、追究。因此,一些涉嫌抄袭的人,往往会找到被抄袭者进行公关、说情,似乎只要被抄袭者不再提,就可以“蒙混过关”了。严肃的学术不端争议,也经常演变成个人恩怨。对于一直追着不放的人,当事人往往恨之入骨,学术问题发展为暴力事件的,近年来也不鲜见。

    笔者以为,这是对学术不端处理“搅混水”。与刑事犯罪行为分公诉和自诉一样,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也分为公诉和自诉。对于破坏学术道德的学术抄袭、造假事件,被侵权者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追究其侵权责任;即便被侵权者不向法院提出起诉,甚至完全不知道自己的作品被抄袭,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学术抄袭、造假的事实,向学术机关举报。而学术机关必须就举报启动学术调查。学术机关做出的处理,只应依据抄袭事实是否存在及其严重程度,抄袭者和被抄袭者是否达成谅解丝毫不应影响处理结果。被抄袭者如果选择原谅抄袭者,不再进行责任追究,这是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抄袭行为只要存在,责任人就要受到学术处理。进一步说,抄袭者一方面要接受学术调查、处理(以及与之对应的行政处理和如果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调查、处理),另一方面则需要对被侵权的个体(机构)道歉、赔偿,前者是必不可少的,后者则视被侵权方有无诉求而定。

    之所以一些人拿被抄袭者已经谅解来为抄袭行为开脱,学术公共事件被随意私了,是由于我国没有建立健全的学术管理、评价体系,对于学术不端的处理存在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倾向。虽然教育部、科技部多次要求要对学术不端零容忍,但一些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祭出各种办法,最终让学术不端事件“零处理”。这无疑是对学术不端的纵容。

    回到安徽师大这起副院长涉嫌抄袭事件,被抄袭者可以接受道歉,不再予以追究。但学校学术机构应从维护学术尊严出发,对抄袭行为进行严肃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做出学术处理,在此基础上再做行政处理。这才是对学术负责任的态度。(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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