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该不该鼓励
焦海洋 绘
■我们要做的,是让未成年人保护和见义勇为有机结合,引导孩子见义智为,而不是轻率盲动。我们应教育孩子,当集体利益受到损害或他人需要帮助时,孩子要保护好自己,及时采取报警等适当的方式,力所能及地施以援手,而不能以一种“与我无关”的心态漠然走开。
■与其简单、笼统地提不鼓励、不提倡甚至禁止和否定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倒不如像《条例》提出的那样,“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对未成年人加强见义勇为的指导、特别是珍惜生命的教育、见义勇为时量力而行、保护自我的意识和技术培训,减少不必要的伤害和牺牲。
■本报记者 刘盾
【新闻回放】
救人受重伤,15岁学生申报“见义勇为”被拒
今年4月,锦西工业学校2014年春季焊接班学生张鑫垚在校门右侧人行道上,与倚着电线杆伤了脚的女同学刘安婷说话时,突然看到一辆黑色轿车猛冲过来,此时刘安婷背对着轿车。千钧一发之际,张鑫垚用尽全身力气将刘安婷推出两米多外,他却被撞得面朝下趴在地上。刘安婷只是皮肤擦伤,而张鑫垚经抢救三天三夜,脱离生命危险。经医院诊断,张鑫垚颅骨颅底等多处受重伤,右眼目前处于失明状态。张鑫垚本可以第一时间躲开,但他却选择推开刘安婷。学校积极协助亲属为15岁的张鑫垚向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等部门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因张鑫垚属未成年人,连山区综治办拒绝了该项申报。
【记者调查】
今年6月,连山区综治办收到为张鑫垚申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材料。7月15日,连山区综治办组织区公安局等9家单位的分管领导对材料进行了评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张鑫垚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但考虑到张鑫垚是未成年人,《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7月18日,连山区综治办派人专程到辽宁省综治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专门请示此事,辽宁省综治办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主管领导指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理由是未成年人还不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因此不鼓励也不提倡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更不应该对未成年人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宣传,辽宁省范围内从未对未成年人进行过见义勇为表彰。
8月26日,连山区综治办鉴于上级综治主管部门已明确表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做出了《关于张鑫垚申报“见义勇为”称号的答复意见》,不予认定张鑫垚的见义勇为申请。但鉴于张鑫垚的行为挽救了他人,且自身因此受到了重大伤害和财产损失,连山区综治办认为虽不能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但应对其舍己救人的行为给予认可,并给其家庭适当经济补助,经连山区相关领导批准,给予其救助款1万元。
张鑫垚家人对连山区综治办的认定结论不服,到葫芦岛市综治办申请了复议。据了解,目前葫芦岛市综治办尚未形成此事的复议结论。连山区综治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如申请复议结论仍不能支持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连山区将视情况采取爱心捐助等方式,给予张鑫垚关怀和救助。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们已知晓此事,由于各省执行各省自己制定的法规,全国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省份为未成年颁发“见义勇为”称号,有的则不颁发称号,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只负责汇总,审批权在各省。
辽宁省相关部门因救人受重伤者属未成年人,就拒绝其申报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行为引起广泛争议。能否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未成年人应如何见义智为?见义勇为相关法律法规应如何修订?带着这些问题,中国教育报记者分别电话连线采访了张鑫垚的家人、当地综治办工作人员、专家等。
【连线嘉宾】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负责人
北京泽永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永杰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
能否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
张鑫垚姑姑张女士:我有四个理由赞同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
第一,张鑫垚一直乐于助人,锦西工业学校也给他出了证明。这次救人更体现出孩子舍己救人的高尚品质。我曾去过事发现场,那么粗的电线杆子都被车撞得水泥掉落,里面的钢筋都弯曲了,整个电线杆子都斜了。葫芦岛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我,当时张鑫垚要不把刘安婷推开,刘安婷极可能要被轿车挤成肉饼,基本没有生存的希望。张鑫垚原本是一个细心、记忆力很好的孩子,但车祸造成张鑫垚颅骨颅底骨折、视神经损伤、脑脊液鼻漏等病痛。目前孩子右眼彻底失明,左眼视野缺损,只能直勾勾地看见前面一条线。另外,由于脑神经受损导致尿崩症,张鑫垚每天尿量6000多毫升,一天要去50多次厕所,有时十来分钟就得一次,这把孩子折磨得痛苦不堪。
此外,孩子后背、胳膊、腿部经常酸痛,需要陪护的人不停地进行揉捏、捶打。由于车祸的后遗症,孩子现在记忆力特别差,有时刚给他说句话,转眼他就忘了。孩子现在非常狂躁,在北京同仁医院住院输液治疗时,必须把他手脚绑在床上,不然他就把输液管拔下来,把衣服撕掉,用脚踢人。孩子为了救人,变成这个样子,难道不应授予“见义勇为”称号?
第二,依法有据。2013年8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我们家属认为孩子符合这一点。
第三,孩子的家庭经济状况困难,亟需救助。张鑫垚的父母都是下岗职工,他的父亲患有糖尿病,经常吃药;母亲患有腰椎病,干不了重活。在孩子出事之前,家里就债台高筑。孩子出事后,肇事车主给了1万块钱后,就让我们联系保险公司,随后便不管不问。无奈之下,我们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到法院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期支付我们家属7.3万多元的医疗费。后期的治疗费用要等下一个法律程序才能拿到。而为给张鑫垚治病,目前已花费了30万元左右,除了赔付的8万多元,其他钱都是借来的,如今已经无钱可借了。北京同仁医院等医院的医生一再嘱咐我们,孩子休养一段时间后,就要尽快对孩子的眼睛等部位进行后续恢复治疗。我弟弟家只有张鑫垚这一个孩子,将来张鑫垚的父母老了、不在了,孩子该怎么办呢?如果孩子被授予“见义勇为”称号,一方面孩子能拿到奖金用于治病,另一方面政府部门还能帮孩子评定伤残等级并落实相应待遇,孩子未来的生存问题就能有一定保障。
第四,以孩子是未成年人为理由不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的说法站不住脚。张鑫垚虽然才15岁,但他是中国公民,《条例》并没规定只有成年人才能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另外,据我多方了解,广东、福建、四川等多地都曾给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有的才12岁。此外,去年辽宁省相关部门在对《条例》审议时就提出,学校在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时,应弘扬见义勇为这一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原办法中规定的“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不适宜,新条例将该内容删除,同时增加“鼓励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进行见义勇为”。
辽宁葫芦岛市连山区综治办一位不愿具名负责人:家属称是因为当地政府不愿出见义勇为相关奖金,所以才以张鑫垚是未成年人的理由拒不为其授予“见义勇为”称号,这种说法不正确,钱由政府财政出,我们当地政府还是出得起几万、几十万元奖励的。从我个人来讲,我很同情张鑫垚,也希望能授予他“见义勇为”称号。但是,上级管理部门明确指示不能授予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称号,我们是按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去做的。当时我们也考虑过部分省份曾为未成年人授予过“见义勇为”称号,但上级管理部门表示,各省按照自己制定的条例授予“见义勇为”称号,其他省份的行为不具参照性,况且也有部分省份因为申报人是未成年人而拒绝相关申请的。
中国好人网创办人、华南师范大学教授谈方:应该授予张鑫垚“见义勇为”称号。首先,张鑫垚的救人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本质属性和基本特征。张鑫垚在车祸中奋力推开刘安婷的行为,显然属于为保护他人而奋不顾身勇敢救人的行为,同时具备见义勇为的利他性、危险性、非职务性、非监护性、非责任性等5个基本特征,理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其次,张鑫垚的救人行为也完全符合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对见义勇为的界定。虽然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法规,但是,按照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等七部门在2012年7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的规定,张鑫垚救助同学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该《意见》把见义勇为界定为“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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