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行政执法为何“硬”不起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第四,人民法院对教育案件受理的承受力不足。由于我国解决教育纠纷的其他渠道有限并且尚不通畅,致使大量的教育纠纷案件迟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在教育改革和发展中新的矛盾和冲突又不断引发和催生新的教育案件,人民法院的司法承受力明显不足,致使通过其他途径无法解决的案件,在法院这个最后“说理的地方”也难以进入。

    此外,教育行政执法不得力,还与我国教育法律监督不到位相关。通过调查,我们发现,例行公事式的监督目前比较多,但在解决和处理问题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不严、违法办案,以及以罚代法、重罚轻管的现象比较普遍。

    【代表声音】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大学校长李元元:

    如何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我认为,当前高校必须把握好几个关键问题。第一,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确保依法治校的正确方向。第二,坚持以人为本,突出师生员工的主体地位。第三,维护章程权威,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高校制度体系。第四,深化治理结构改革,推进高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第五,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路径,深入推进高校综合改革。

——据《光明日报》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教育厅厅长沈健:

    根据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依法行政,完善教育法律体系,以法治思维引领教育改革发展,以法治方式推进和保障教育改革发展。为此,建议制定《学前教育法》,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建议制定《学校法》,加快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建议出台盈利性与非盈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意见;建议制定《校企合作促进条例》,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据《江苏教育报》

    全国人大代表、吉林省教育考试院院长李桢:

    国家教育考试是政府意志的体现,考试的成败关系到选拔人才的质量,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安全稳定的大局。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迫切需要制定《考试法》。依法治考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根除考试舞弊的治本良策。国家教育考试是广大人民群众最为关注、考生人数最多、社会影响最大的考试,应尽快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继而制定《国家考试法》,把各种类型的重大考试全部纳入法治轨道。

——据《文汇报》

    本报实习生 豆俊杰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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