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让转学是退步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4-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郭文婧

    近日,浙江省教育厅下发通知,开展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浙江科技学院等5所本科高校与浙江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等5所高职院校合作招收自动化、金融工程、物流管理等6个专业学生,试点专业学生在高职院校就读,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4月6日《中国青年报》)

    浙江率先试点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对深化教育改革和加快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毫无疑问有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为浙江的试点与创新喝彩。

    既然是试点,效果就应通过实践来检验,不必事先预设过多主观立场。但是,“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是否可以与试点相伴而行,这可能是值得商榷的。

    目前,规范高校学生转学和转专业的依据,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因为其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的形式下发的,所以属于行政法规的范畴,具有法律效力。而浙江省教育厅下发的通知,不仅在层级上居下,而且在性质上也只属于规范性文件的范畴,根据“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基本原则,只有在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它才具有其范围内的普遍约束力。以试点之名一刀切,规定“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显然是不妥的。

    关于转专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浙江省教育厅规定“就读期间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实质上是剥夺了相关高校在学生转专业上面的法定自主权。即使从学生实际来说,虽然是试点,但如果学生确实对所学专业不感兴趣,而学校规定又可以转专业,本着对学生成长和发展负责的态度,为何一定要限制学生转专业呢?如果试点偏离了以生为本,效果也自然会打折扣。

    关于转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详细规定了可以申请转学的情形和不得转学的情形以及学生转学的规范程序。《规定》中并没有规定高等教育改革试点中的学生不得转学,也没有授权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做出限制学生转学的规定。从学生实际来说,如果学生“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又不属于不得转学的五种情形之一,即使是试点,地方教育厅就既不应该也无权禁止学生申请转学的权利。

    实际上,从世界各国高等教育的潮流来看,转学和转专业都是越来越宽松的。学制灵活,按学分收费,学生不仅可以在校内多次转专业,而且可以跨校多次转专业,只是各高校各专业对专业入门都有明确的规定,只要按照要求准备申请材料,转专业成功的几率都是很高的。对转学来说,也没有我国这么多的限制,基本上都属于高校自主办学权的范畴,只要按规定申请或参加考试,像美国,从社区学院转到常青藤名校,也并非没有可能。

    无论教育改革如何试点,其宗旨都是围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系统提供的现代化教育机制其实只是一个方面,契合学生真正的兴趣所在,使学生乐学,可能是更关键的因素。教育改革试点,需要在这两个方面同时下功夫,这样才能离初衷越近。以试点之名,限制学生转学和转专业,不仅不符合现代人才成长规律,也不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更是对试点本身不自信的一种体现,所以,完全没有必要限制学生转学和转专业。

    (作者系媒体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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