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依法严肃治理八种“校闹”行为
本报讯(记者 周洪松)日前,河北省制定出台《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明确将依法对八种“校闹”行为进行严肃整治。
河北明确,八种“校闹”包括: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侵占、损毁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电断水、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的;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学校学生、教职工人身自由的;跟踪、纠缠学校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学生、教职工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河北规定,侮辱、殴打学生和教职工,干扰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和事故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学校安全事故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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