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网络保护 细化政府职责

首页 > 教育新闻 > 新闻阅读存档/2019-10-2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10月21日讯(记者 柴葳)“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和决策部署,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制度、改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在今天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毅亭向会议作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议案的说明时表示,2018年以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完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的议案16件、建议11件,政协委员提出相关政协提案5件,各界人士强烈呼吁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更好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现实需求。

    何毅亭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1991年制定的,2006年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总体看,该法确立的原则和制度仍然是适用的。因此,修订草案在保留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前提下,根据党中央的精神和现实需求补充新的内容,对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作出修改。针对监护人监护不力情况严重甚至存在监护侵害现象、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问题频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伤害未成年人问题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特别是网络游戏、对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缺乏应有保护等突出问题,修订草案着力解决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把成熟的实践做法上升为法律,注重做好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

    据了解,修订草案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0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充实总则规定,加强家庭保护,完善学校保护,充实社会保护,新增网络保护,强化政府保护,完善司法保护。

    具体来看,修订草案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确立国家亲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报告制度。修订草案还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和禁止制度。

    在新增网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比如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以及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和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提示未成年人保护其个人信息,并对未成年用户使用其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性限制”“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在强化政府保护方面,修订草案将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加以整合,增设“政府保护”专章,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细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国家监护制度作出详细规定。

    同时提请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本着综合施策、分级预防、统筹考虑、体现时代特点的思路,对体例结构、一般预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主要内容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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