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失职 政府该担当“养父母”之责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07-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记者 沈大雷

    近日,一起发生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的儿童死亡案件令人震惊:父亲在服刑,母亲不知踪影,两名年幼的孩子疑似饿死在家中。两条年幼生命的逝去,沉痛地拷问着人们的心灵:当孩子最基本的生存权遭受威胁时,孩子的亲属、所在的社区、社会福利机构在哪里呢?我们的法律为何没能在孩子最需要的时候发挥效力?

    6月21日9时许,南京江宁区麒麟派出所民警王平元上门走访辖区居民乐某,发现家中无人应答,乐某手机处于关机状态。王警官感觉情况不妙,赶忙叫来锁匠打开房门,发现乐某3岁和1岁的女儿一个在门边、一个在床边,瘦弱的身体好似风干了一样,均已没了呼吸。

    江宁区公安分局警官王魁杰告诉记者,孩子的父亲因涉毒犯罪正在服刑,两个孩子平时由乐某抚养。社区每月拿出800元钱对她进行帮扶,由片警王平元监管,每周去乐某家了解一次情况,并给她送去钱物、生活用品等。

    看到记者采访,周围的邻居说,乐某平时就不大管孩子,经常长时间外出不归,仅留下两个年幼的孩子在家,因此孩子很可能是被饿死的。

    孩子的曾祖母已经79岁,她告诉记者,孩子的爷爷奶奶都已过世,自己同乐某夫妇关系并不融洽。她曾哀求社区把孩子送到福利院,可工作人员告诉她,孩子的父母都在,不符合福利院接收政策。

    江苏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教授于晓琪说:“邻居和民警伸出援助之手更多的是出于良心和道义,体现的是人情,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法律和社会救助制度,则直接关系到儿童最基本的生存权,起到的是‘兜底’作用。我们需要制定一个能够守得住底线的网络和制度,而非仅靠激情性的援助。”

    于晓琪分析说,目前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上虽然有法可依,但在具体怎样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上,仍然缺乏可操作性。本案中的一名幼女曾侥幸从家中逃离过,可得到救助后,仍由乐某抚养。“由于监护人的行为习惯没有得到矫治,两个孩子的生存困境没有丝毫改观。”于晓琪说,“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应该首先对监护人的心理和行为进行矫治,包括一系列的教育和帮扶措施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在经教育不改的情况下,法院可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如果家庭没有看护好儿童,政府应担当起‘养父母’的角色。”于晓琪说,目前,我国仍然缺少能够满足抚养、监护、教育失爱儿童的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实际上,对于没有人领养的孩子,应该由儿童福利院等机构‘兜底’。”

    同时,于晓琪认为,应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相关法律制度,明确救助主体权责关系。“在这起案件中,我相信邻居都会自责:倘若当时能够多留意一下,也许能避免悲剧的发生。可在目前救助主体权责关系尚不明晰的情况下,邻居在施救时难免有所顾虑。比如,吃了我提供的食物,发生问题怎么办?”此外,还需要有更多的志愿者和社工,有充裕的社会救助资金支持,为儿童构建全社会关爱和保障的制度与网络,形成人人关爱儿童成长的社会氛围。

    目前,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江宁警方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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