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种疫苗与入学挂钩究竟政出何门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陶黎纳

    日前,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中心小学一名学生因未接种水痘疫苗,被学校告知,须暂时停课回家,等疫苗接种后再来上学。学生父亲称,孩子刚接种完其他疫苗,再次接种需等近一个月,学校无权不让孩子上课。学校则回应,未接种水痘疫苗的孩子一旦感染水痘易引发学校大面积感染,为其他学生身体健康着想,只能暂时让该生停课回家。

    媒体曝光该事件后,引起了不小的争议。但究竟孰是孰非,许多看热闹的人未必清楚。实际上,漏种疫苗的儿童有可能罹患相应传染病,并在学生群体中传播,世界上多数国家都有“对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并对漏种者进行补种”的规定。这类规定本身是科学、合情、合理的,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由于实施者对规定的细节理解不到位而造成执行偏差。偏差主要体现在——入学查验接种证时,将按规定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必备条件,对漏种者设置入学门槛,即不补种疫苗不让入学,补种后方能入学。 

    当前,就我国与学生就学、疫苗接种有关的三部法律法规文件——《义务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来看,仅《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提及儿童在入学时需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对于漏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儿童,应该是入学后进行补种,而不是补种后才能入学。在其他有关教育或卫生的法规性文件中,也没有任何“漏种儿童不准入学”的表述。

    因此,学校拒绝未种水痘疫苗的儿童上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而且此举还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损害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

    然而,现实中,由于拒绝接种或因身体原因无法接种疫苗的儿童并不少见。如果不让他们入学,损害其受教育权。如果让他们入学,且他们拒绝补种或没能及时补种疫苗,则可能损害学生群体的健康权。

    当个人的受教育权与学生群体的健康权之间产生冲突,两种权利究竟该如何权衡利弊?现有法规并未给出明确答案。为了避免因学校中发生传染病流行而被问责,一些学校管理者往往会选择将强制补种疫苗作为入学的先决条件。

    在这一事件中,水痘疫苗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水痘是一种通过空气和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其传染性强,容易引起群体性感染而导致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然而,水痘并非一种严重的传染病,其临床症状轻微,通常可以自愈,因此其还没有被纳入我国需要报告的法定传染病之列。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水痘的水痘疫苗在我国属于第二类疫苗,不属于第一类疫苗,即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其应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在儿童入学查验接种证时,水痘疫苗不应列入查验范围。在上述事件中,学校以未种水痘疫苗而拒绝儿童入学,更是“政出无门”。强制要求儿童入学时接种水痘疫苗,不但违反了“自费并且自愿接种”原则,而且会给群众造成“为了经济利益强制接种”的负面印象。

    当然,不接种水痘疫苗无疑降低儿童个人对水痘的抵抗力,同时会给学校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带来隐患。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学校应强烈建议儿童的监护人为其接种水痘疫苗,可以出具书面建议书,说明其中的利弊关系,促进儿童监护人作出明智的选择。(作者系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科主管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