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国学生资助发展报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1-1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2012年,国家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水平进一步提高。

    政策体系更加完善

    2012年,中国政府建立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制度,启动了高校新生入学资助项目,进一步完善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将免学费政策扩大至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学前教育至研究生教育等各个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

    (一)学前教育阶段:按照“地方先行、中央补助”的原则,对在园幼儿给予资助

    1.政府资助。地方政府对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予以资助。中央财政根据地方出台的资助政策、经费投入及实施效果等因素,予以奖补。

    2.幼儿园资助。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3.社会资助。各地建立和完善相关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对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农村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实施营养改善计划

    1.免学杂费。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

    2.免费教科书。对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农村学生和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实行部分国家课程教科书循环使用制度。农村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及城市低保家庭学生国家免费教科书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国家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3.寄宿生生活补助。用于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中西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每天4元、初中生5元(按每年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政应承担的50%部分,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中西部城市和东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地方财政承担。

    4.营养改善计划。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施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财政为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支持地方试点,中央财政给予适当奖补。

    (三)中等职业教育阶段: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以顶岗实习、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辅

    1.国家免学费。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2.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3.顶岗实习。安排三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4.学校资助。学校每年安排不低于事业收入5%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困难补助等。

    5.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设立奖助等各类资助措施。

    (四)普通高中教育阶段: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体,学校和社会资助为补充

    1.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资助面约为全国普通高中在校学生总数的20%。

    2.学校资助。学校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3.社会资助。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资设立奖助等各类资助措施。

    (五)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伙食补贴、学费减免、“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并举

    1.国家奖学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每年奖励本专科学生5万名,每生每年8000元。从2012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4.5万名,其中硕士生3.5万名、每生每年2万元,博士生1万名、每生每年3万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3%,每生每年5000元。同一学年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不能同时获得。

    3.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为全国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4.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金融机构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的信用助学贷款,帮助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用,每学年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支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有两种模式:一是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即通过就读学校向经办银行申请;二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即通过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为鼓励金融机构承办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财政(校园地贷款包括高校)对经办银行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5.高等学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每生每年不高于6000元。每年补偿或代偿总额的1/3,分3年补偿代偿完毕。地方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由各地参照中央政策制定执行。

    6.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在校生及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对退役后复学的原高校在校生实行学费资助。补偿代偿金额根据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确定,退役复学学费资助金额按照实际收取学费确定,每生每年均不高于6000元。

    7.师范生免费教育。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六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行师范生免费教育。免费教育师范生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地方师范院校师范生资助由各地自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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