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规范民办园管理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2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周红松)日前,河北省出台《关于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管理的意见》,对民办幼儿园管理责任、设置标准、教师队伍建设等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明确,县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学前教育负主要管理责任,要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县域教育事业整体发展规划,采取措施,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发展,依法保障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要进一步完善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严格执行准入制度。

    河北强调,今后民办幼儿园聘用的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对目前在民办幼儿园从教但没有幼儿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相应资格;到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民办幼儿园教师在职务评聘、教学研究、进修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依法享有和公办幼儿园教师同等权利。民办幼儿园园长将被纳入中小学校长培训计划,民办幼儿园教师纳入教师继续教育计划。

  • 最新内容
  • 相关内容
  • 网友推荐
  • 图文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