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2-22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四)进一步完善督导制度,保障目标实现 

    目前,教育督导机构的行政监督地位和职能没有得到真正落实,现有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无法满足工作需要,尚未建立健全长期有效的问责机制,影响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针对这一问题,要进一步督促各级地方政府深入贯彻十八大和三中全会的精神,落实《国家教育督导条例》,一是完善教育督导体制。按照管、办、评分离的原则,逐步理顺教育督导机构职能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关系,以便于发挥督导职能,强化督导权威。二是加强督导队伍专业化建设。逐步建设一支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素质全面、经验丰富、能充分适应现代教育督导工作任务的各级督学队伍,确保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三是完善督导评估体系。按照《意见》和《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督导评估标准体系,规范督导评估程序,健全监测与复查制度、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约谈及问责制度,形成推动有力、检查到位、考核严格、奖惩分明的监测机制和复查机制,对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进行监测,深入做好督导评估认定工作,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本报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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