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理事会制:放权通向共治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学校理事会要有独立的运行空间,不能受行政指派开展工作。要真正发挥理事会的治理作用,千万不能把理事会制度概念化、形式化,只有其形而无其神。

    ■熊丙奇

    目前,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北师大密云实验中学等已经开始试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北京市丰台区教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学生家长、社区属地居民将作为学校理事会决策成员参与公立校决策,这在北京公立学校中尚属首例。

    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完善普通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实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引导社区和有关专业人士参与学校管理和监督。”探索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对纲要精神的落实。

    笔者认为,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相比现在由行政主导的校长负责制有诸多好处。首先,校长对选拔其的理事会负责,而不再只是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这有助于推进学校办学去行政化,落实校长职业化、专业化;其次,实现教育管办评有效分离,理事会的组成成员包括政府官员、师生代表和社区代表,这样既通过理事会体现政府对学校办学的要求,也代表更广泛的民意。政府对学校的管理通过理事会实现,而不再是下达行政指令,教师和家长、社区成员可以参与到重大决策中,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但是,要让这一理事会治理机制充分发挥作用,首先必须解决理事会怎样组建这一问题,是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还是在社区(或学区)范围内成立一个组建理事会的机构?假如理事会的组建由教育主管部门主导,很有可能导致的结果是,理事会成员由政府教育部门委任,理事会决策的主导权掌握在教育主管部门。这种理事会管理模式,与此前管理模式唯一不同的是,以前是教育主管部门直接介入办学,现在是通过理事会“决策”把政府部门的意图加以实现。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将不是进步,而可能是退步。如此一来,理事会治理给公众的“假象”是教育实现了管办评分离,学校实现了民主管理,但其实质还是行政治校。

    据媒体报道,北京试点学校理事会成员计划包括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区教委、北京教育学院丰台附属实验小学相关负责人、学生家长、学校所在社区居民等,并赋予理事会聘任和解聘校长、学校章程的修改、学校发展规划、审核年度预算决算,以及决定本学校的分立、合并和终止等重大权力。应该说,从成员构成到理事会的权责设计,改革者是希望能真正实现理事会治理的,但要实现改革价值,必须做好理事会的构建工作。

    以笔者之见,目前理事会成员中,教育部门负责人可由政府部门委派,代表举办者参与理事会决策;而家长、社区居民代表则应该在社区内公开选举产生,能真正代表家长、社区居民的意见,而不是家长、社区居民“被代表”。理事会的家长、社区代表还必须向家长、社区居民述职。而如果实行这样的组建机制,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是,每所学校要成立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办学的管理、监督和评价。当然,选举理事会家长代表与各学校的家长委员会成员是独立进行的,不存在一级级选拔的问题,但理事会的家长代表选举,可由各校家长委员会选举。这样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才能代表大家的利益参与管理和决策。

    理事会要有独立的运行空间,不能受行政指派开展工作。我国一些地方的教育机构曾探索实行理事会治理,但理事会最终都沦为摆设,这除了与成员构成有关外,还与理事会的运行机制有密切联系。一些地方的教育机构理事会成立后,并不能独立开展工作,而是配合行政部门的安排。另外就是理事会做出决策,但行政部门却不给予尊重,这就把负有决策责任的理事会降格为一个咨询机构,有的甚至连咨询的功能也不具备。对此,理事会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而这类事情一再发生,时间一长,当初以积极态度参与理事会工作的家长、社区代表,也渐渐失去积极性。

    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在欧美一些国家的具体操作形式是学区制。大大小小的学区都建有学区委员会,由学区委员会负责选聘学区管理人员(类似于我国的教育局领导)、学校校长,并负责重大教育战略决策。与国外的这种学区委员会制度不同,我国的教育管理人员是理事会的上级领导,理事会是没有权力选聘这些领导的。当然,从目前的具体国情出发,要走到类似于国外学区委员会这一步尚需时日。怎样建好理事会,真正发挥理事会的治理作用,则需周密设计、严肃推进,千万不能把理事会制度概念化、形式化,沦为只有其形而无其神。

    (作者系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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