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任校长须理事会同意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施剑松)记者日前从北京市丰台区教委获悉,从本学期起,丰台区将试点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试点学校的聘任、解聘校长等重要事项,须经理事会同意。这是北京市公办中小学首次尝试管办评分离,建立理事会制。

    北京教育学院附属丰台实验学校本学期将成为北京第一个建立理事会的公办学校,校理事会成员由北京教育学院、丰台区教委,以及学校、社区和家长代表组成。按照规定,理事会对于学校的重大事务有决策权,包括预算、学校规划和校长任命等事项,须经理事会2/3的理事同意方为有效。

    丰台区教委副主任钟灵介绍说,试点理事会管理制度,是公办中小学去行政化,打破长期以来校长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任命的格局,探索管办评分离的一种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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