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消春游疑虑需改变学校无限责任
在涉及学生的安全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必须得到厘清。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才能打消学校的疑虑,才能让公众对学校安全责任有清晰认知。
■高毅哲
海南文昌市学校春游大巴侧翻致8名学生死亡事故又有新进展。12日,当地公安部门对涉事学校校长潘某、学校投资人喻某及其丈夫王某、海航休闲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队一名有关人员,及大巴驾驶员赵某刑事拘留。消息一出,舆论肯定居多,但也有人表示担心,此次刑拘校长,会不会再次让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热情坠入冰窟?春游之类的活动是否会在学校绝迹?
这样的担心有其道理。近年来,在安全压力下,学校取消校外活动已成常态。不仅春游、秋游难觅踪迹,连正常的校内大型活动都有波及,一些学校甚至连大课间都要求学生乖乖待在教室,生怕出什么乱子。社会对此早有非议,但学校的无奈也十分现实。活动平安便罢,一旦有事,学校赔偿尚属小事,教师、校长乃至当地的教育行政官员都有可能为此担责。此种环境下,学校选择“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做法,有其现实因素。
然而海南此次刑拘校长,与上述情形有本质区别。目前披露的事实是,承运车队原本只能在海口市区营运,并没有跨区域营运的资质,为了躲避相关部门的检查,司机才选择走路况不佳的小路,埋下隐患。而该校在组织本次活动时,也并未按规定向主管部门进行报备。可以说,校长和投资人既犯有程序错误,又未严格按资质选择承运车队,在本次事故中,涉嫌负有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事出有因。这再次向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提醒,组织大型学生活动时,一定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全大于天,再怎么强调都不为过。
不过,舆论的忧虑也恰恰与此有关。倘若学校一切按程序走,按规定来,但还是出了事故,这种情况下,校长又会得到怎样的处置?
这样的担忧,指向的是相关法律法规缺位的软肋。目前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之中。然而它们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既不具体,又有严重法律空白。特别是,它们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案件的责任厘清和处理标准均没有涉及。学校应履行的具体管理职能,是否应承担监护责任或承担多大监护责任,均没有具体规定。
依法办事,前提是有法。如今法律缺位,造成的后果就是,不论何种事故,只要跟学生有关,学校往往就面临巨大的压力。个别地方政府为给民众一个交代,也常选择拿学校负责人“开刀”,轻则处分重则撤职。学校常年处于保障学生安全的第一线,工作繁琐且累,却还屡屡受过。长此以往,不仅校外活动开展受限,校长也只能将相当精力投向超出正常范围的安全问题,学校的教育本职功能必然受到影响,受损失的还是教育自己。
在涉及到学生的安全事故中,学校的责任必须得到厘清,再也不能出现学校无限担责的情形。只有相关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才能打消学校的疑虑,才能让公众对学校的安全责任有清晰认知,也是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有效保障。
本次海南校长被刑拘有事实根据。笔者希望,这不会影响到其他学校在守法范围内开展校外活动,有更多的孩子可以在大型活动中领悟自然之美,培养团队精神。笔者更希望,如果再有类似的安全事故发生,我们不再听到学校面对校外活动退缩的担忧,因为这意味着校园的无限责任风险已经消弭。
(作者系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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