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之辨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4-2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虽然尽到了对学生进行教育的职责,但此案件发生在校园内的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因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15%。学校以胡某受到的是第三方的侵害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胡某受到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在法庭主持下,胡某放弃对学校的诉讼请求,学校考虑胡某家庭的实际困难,不再向胡某追偿已垫付的医疗费用。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近年来,第三人侵害学生事故时有发生。这里的“第三人”主要是指中小学校教职员工以外的人员,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实施非职务行为时也被视为“第三人”。

    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形有: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因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由于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 

    学校在第三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包括不承担责任和承担相应补充责任两种。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人损害,学校尽到管理职责,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补充责任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第三方侵害的情况。第三方对学生造成侵害的,由第三方承担责任,家长有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学校就应承担补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中 学校无过错责任有哪些

    【案例】张为(化名)和刘波(化名)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放学下楼梯时,张为不慎踏空向前倾倒,将走在其前面的刘波碰倒。刘波门牙被碰掉,刘波的监护人将张为的监护人和学校起诉到法院。 

    【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为、刘波和学校对刘波受到伤害都不存在过错,张为和学校不应对刘波受到伤害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伤害的发生与三方都有关联,判决由三方分担医疗费用。 

    【法律解读】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李宪生: 

    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经常会出现学校没有过错仍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考虑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有无过错,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法律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有专门规定,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得适用。

    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有: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的事故。校车肇事导致的学生交通事故。学校从他处购买而出售给学生的食品、药品等存在缺陷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设施脱落、坠落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下,学校只能以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或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除或减轻责任,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主张免责。 

    有过错方的,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学校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学生伤害事故是由受害人或第三方过错造成的。无过错方的,学校承担公平责任。《侵权责任法》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支招】

    学生伤害事故中 中小学校如何依法维权?

    中小学校常见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类型:不可抗力型,如地震、雷击、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学生意外伤害;责任事故型,如食物中毒、校园交通事故;违法犯罪型,如校园内暴力,校园性侵害等;意外伤害型,如拥堵挤压、运动伤害;人格扭曲型,如学生自杀、自残。 

    中小学校维权的基本途径,首先是事前预防、事后补救和转嫁风险等。事前预防最为关键,包括社会预防、家庭预防、学校预防。事后补救包括应急处置,及时救助,调查处理。转嫁风险即学校要积极参加相关保险,最大限度降低教育管理风险。学生平安保险和校方责任险是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的重要救济途径。 

    从法律层面讲,学校维权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要熟悉法律。学校领导、广大教职工不仅要学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类法律法规,还要学习《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 

    第二,要收集证据。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有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证据。具体来讲,一要建设人防技防设施,及时发现并记录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多发生在校园内,为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学校要加强人防技防设备投入,扩大校园监控覆盖面,为及时发现异常、消除安全隐患、认定伤害事故责任提供视频材料。二要充实教育管理过程材料,准确反映教育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多半与教育管理职责未能认真落实有关。如:新生入学报到时,需要家长提交学生是否有不能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情况的书面材料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时,需要有安全教育记录并由接受教育的学生签名认可,需要家长配合的还需要由家长签字认可;对学生进行的日常谈话、家访也需要制作记录并由学生或家长签字认可。三是全面收集事故处理的过程性、终结性材料,特别是由当事人、证人等签名的第一手材料。当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理,并保存相关调查、处理材料。 

    第三,要进行调解。在调查的基础上,学校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在合法、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后执行。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四,参与诉讼。这是一种合法的、最有效的、最终的冲突解决手段。全面保障学校的合法权益,就不能怕打官司,更不能因惧怕打官司而迁就一些不合理要求。参与诉讼过程中,只要认真研究起诉书,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学校的权益。

    (新疆双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李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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