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独立学院呼唤制度重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6-2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阙明坤

    近期,媒体对全国292所独立学院“验收大考”延期的报道,引发各界热议。

    2008年,教育部为依法治教,促进独立学院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颁布了《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从法律上对独立学院的办学条件、设置标准进行了合法化部署。该文件规定5年内,由独立学院提出考察验收申请,核发办学许可证。然而,这部立意初衷很好的国家部门法规多年来却执行不下去。促进独立学院改革的新突破,必须全面进行“制度重构”。

    首先,要破除制约独立学院发展的法律障碍。《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合理回报的实施细则、税收、会计制度等配套政策迟迟未出台,使得合理回报实质上成为一纸空文。于是,不少出资人通过虚报办学成本等技术手段从中取得回报。同时,独立学院的产权制度也不够完善。当前,独立学院规范工作要与完善民办教育的法律法规结合起来,加快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完善,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为独立学院提供良好的制度供给。

    其次,要创新省级政府支持独立学院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前,独立学院规范工作遇到的问题不是教育行政部门一家所能解决的,必须打破条块分割。公办高校利用校办企业或基金会名义举办的独立学院,多是利用公办高校资源办学,这些国有资产的过户必须通过国资委、财政、税务、发改委等部门的同意,且资产过户费用较高,缴税通常需数千万元,导致资产过户缓慢,难以落实法人财产权。因此,规范独立学院必须发挥综合改革的最大效应,统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形成促进改革的合力。

    同时,要创新独立学院管理制度。教育规划纲要提出,“完善独立学院管理和运行机制”,这为独立学院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由于独立学院是先发展后规范,管理滞后于实践,没有现成模式可供借鉴,所以教育部26号令在具体条款的设计上很难尽善尽美,在执行中还可以进一步完善。例如,26号令明确提出公办高校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依法作价,但是缺乏操作细则,现实中,对母体高校的品牌价值衡量是比较困难的,而且事先并没有约定,这是对原有利益分配的重大调整,不易被企业投资方接受,因此对作价办法应予细化。

    (作者单位:无锡太湖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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