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幼童举措少一点“城市取向”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9-1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李涛

    据报道,日前有调查显示,近年来低龄儿童、农村儿童已成为性侵的受害“重灾区”。其中,农村留守儿童更是重要的作案对象。针对这一现象,一些教育工作者与司法工作者建议各有关部门联动,“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另外,还建议“家长和学校相互配合,在放学接送等环节补充漏洞,消除隐患”。

    在笔者看来,上述建议存在严重的“城市取向”,因而也有着简单化之嫌。究竟该采取怎样的策略才能真正保护作为弱者的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这首先需要从农村社会结构性变迁的角度进行审视。

    中国传统农村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同质化极强的封闭社会。在这个封闭社会中,常规思维模式和运事逻辑主要是基于熟人关系之上的情感秩序。交叉网状化的熟人情感秩序,使得犯罪当事人面临比具有固定时效性的法律制裁更为沉重的终身性舆论惩戒,也使得传统农村社会中宗族治理逻辑下的“无讼”成为可能。简单说就是,人们在发生纠纷时不主张利用诉讼法律来解决问题,而是利用传统的伦理道德等观念来调节协调。

    在当代中国农村社会高速城镇化的推进背景下,针对幼童的性侵案件频频发生事出有因:农村社会传统的封闭性与同质性开始破灭和分化,村落小共同体逐渐被原子化的个体所取代,大量精英人口外流使村落的公共性丧失,熟人情感秩序迅速瓦解,公共性舆论监督走向终结。在秩序瓦解和终结之处,本该由法理秩序填补的村落秩序空间却在“无讼”传统的阻滞下迟迟缺位。

    基于上述背景,遭受性侵的大多数农村受害者家庭或碍于情面或不懂诉讼程序而极少诉诸法律救济,能够被媒体报道出来的农村幼童遭性侵案件往往只是冰山一角。同时,在徒有“熟人”关系其表的当代中国农村,普通村民事实上更缺乏如城市居民基于异质逻辑中长期形成的对危险的天然警惕,由此也容易导致惨案频发。

    不管是从目前还是从长远看,针对农村幼童的性犯罪代价极低!原子化而缺乏公共性的村落社会,也不再可能有严苛的舆论惩戒对犯罪主体形成真正威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中国产业链条的空间梯度转移,劳动密集型产业逐步向中西部聚集,过去留守村落的妇女开始逐步就近进入城镇务工或兼业,村落的留守结构发生了变化,只剩下老人、儿童。无疑,近两年来农村性侵幼童频发与村落留守结构中的妇女外溢有关。失去了女性群体保护的农村留守儿童,其脆弱更是可见一斑!

    严峻的现实当前,在笔者看来,有必要从外部和内部两个渠道加以改进。

    从外部来看,需要农村社会中各种公共力量和私力救济的共同参与,组成绿色的“常规-应急保护网”。学校、公安、司法、妇联、团少、志愿者组织,以及当地政府、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家庭需要联动组成从预防到救济、从教育到惩戒的“预警—纠责”通道,织好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网。当然,要构建这一保护网,必须直面体制机制性障碍和现实困难,如“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使地方社区参与教育安全共治的空间非常有限;底层社会中不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与较大的生存压力使底层家庭很难全方位照顾到子女的安全,更何况像性侵这样的偶发性危机事件更难预料;学校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有主动规避承担更多责任的内在诉求。

    从内部看,保护幼童免于侵害,增强幼童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能力只是一个方面。更重要的是,重塑村落空间的日常公共性和文化丰富性,建构缓释社会压力的情感疏导和释放机制,引领社会正能量,不要让幼童为非理性的社会情绪埋单。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博士后,西南大学教育政策研究所、东北师大农村教育研究所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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