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方调解涉校纠纷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0-16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史望颖 通讯员 张文明)日前,宁波市江北区教育局出台《涉校纠纷调解处置意见》,明确涉校矛盾纠纷将由校园属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

    根据意见,涉校矛盾纠纷一般由校园属地的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开展调解。对涉及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法律法规的轻微治安、刑事案件,由所属公安机关主持,人民调解组织与教育部门协作配合开展工作。

    据了解,一旦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矛盾纠纷,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部门发现矛盾纠纷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会同教育部门或公安机关开展调解工作。街道(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将人民调解与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等资源优势,及时化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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