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保举连坐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4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侯建良

    从唐朝至清朝的官员任用工作中,在常规铨选之外,还经常掺杂使用“保举”办法。就方法而言,保举就是推荐。但这里所说的保举,与属于官员选拔录用制度的“荐举”有别,主要是指有一定身份的官员(高级官员、有时也有中级官员)按照朝廷要求,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推荐优秀的中低级官员提拔重用。有时皇帝也下指示,要求不管已仕未仕的,只要才能卓越一并保举,但保举主要还是用于选拔已仕的官员。

    清初孙承泽著的《春明梦余录》讲的是明代的事,他在书中(卷34)说,保举与荐举有所不同:荐举,是自己如果真知道有贤人,便推荐一下,做臣子的责任就算尽到了。而保举,不但要保证他在被举荐时是好的,还要保证他在之前微贱时也未出过问题;不但推荐他的开始,还要保证他善终。所以,荐举是古代的办法,而保举是后世(指唐朝以后)的办法。英明的君主求贤若渴,而为了防止弄虚作假,又不得已采取这种慎重的办法,并不是不信任天下人。不但讲了保举的特征,还讲了实行保举的原因:皇帝既想网罗贤才,又怕官员们在推荐时弄虚作假,所以要求在推荐的同时予以担保。

    明代对实行保举的原因和目的,还有一种官方的说法:保举是为了弥补铨选方法的局限性,同时也是分流吏部的权力(《明史·选举三》)。

    各代的保举办法不尽相同,但有个做法是共同的,就是:举主(推荐人)要对被推荐者的实际表现负责,被推荐者果真是贤才,举主受赏;如果推荐不实,举主要受批评或者受罚;如果被推荐者日后犯罪,举主连坐。

    唐代有“冬荐”法,唐太宗要求除了正常铨选,还要每年冬天令中书、门下两省的五品以上官员、尚书省的四品以上官员,其他机关的三品以上官员推荐一至三名人才,到中央考试,并把举主姓名记录在案,“务在得人”。宋代保举,要求列举主姓名,如果被举者在任职期间贪浊不公,胆小懦弱不敢管理,职务废驰,办理事情违法背理,那么举主也要根据情节轻重治罪(《宋会要·选举27》)。

    明代中叶以前,经常使用保举办法。如永乐时,令在京七品以上、在外五品以上及知县,各在所知五品以下官民中举荐能够管理民政和做监察工作的人,经吏部考核任用,但如果“其所保举并非人才或者授职之后庸碌低劣、贪赃枉法,则举主连坐”(《明太宗实录》卷123)。

    清代顺治、雍正、乾隆、咸丰、光绪等朝,都要求高级官员注意查访有才能的人进行保举。但号召的成分大,实际并没怎么做。号召的同时也强调了举主的责任:被举的人如果称职,根据其政绩大小,“举主同其赏”;如不称职,根据其罪的大小,“举主同其罚”(《清史稿·范文程传》)。按清代制度,三年举行一次考课,京官考课叫“京察”,地方官叫“大计”,京察列为一等和大计列为“卓异”(地方官的一等)的,分别由各部门堂官(首长)与地方的总督、巡抚荐举提拔。为了防止滥举,朝廷规定如查出被荐举卓异者是弄虚作假、“徇情捏报”的,“将荐举督、抚降三级调用”(《钦定六部处分则例》卷6);京察一等被保举提拔到地方做官的人,如果后来在任上犯了贪赃枉法的事,要“将原保举之堂官降二级留任”,如果“才不胜任”,将原保举之堂官“降一级留任”(同上,卷5)。

    采取保举办法的目的没有什么不好,但执行起来,特别是时间一长,就因弊端太大而不能继续,所以各代经常是时行时停,从未将保举作为主要的选拔任用制度。其弊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营私舞弊,所举非人。所举的人有的是乡里亲旧,有的是僚属门下,他们平时就与举主有亲密私交关系(《明史·选举三》)。二是败坏选拔任用工作的风气。被推举上来的人安排工作,往往不看德才条件,而看举主是谁。明代人李贤在《古穰杂录》里讲:“不论所举之人才能高下,但以举主官大、列名在前者,其所举之人官亦大,以此舆论不平。”

    按说,保举连坐之法没什么不好,其一,目的是让各级领导为国举贤;其二,为防营私舞弊,特实行举主连坐之法,考虑也算周全,然而实际运作情况并不如意。原因在于,要保住保举质量,需要有个前提,即列入保举者范围的官员必须都是公正无私之人,而且都具有较高的识才水平。然而这个前提,不但古代做不到,现代也难以做得到。至于“连坐”,只是加重了保举者的责任(推荐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这一点对现在倒是有一定启发意义),但不能杜绝营私舞弊,就如同历代禁贪而贪不止一样;“连坐”更不能解决识才水平问题,按照个人好恶判定人才的现象司空见惯。所以,单纯依靠少数领导实行个人保举的办法,难以从整体上实现为国举贤的目的,破除公平选人、为国举贤的难题,还得寄希望于“群众公认”、“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等原则的全面实行及其具体办法的逐步完善,而这些就不是古代社会的任务了。

    (作者系中国人才交流协会主席、国家人事部原副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