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教育如何对接新课标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0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焦海洋 绘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在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之际,回头看党的十七大报告关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论述,更凸显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意义。新一轮课程改革将公民意识作为学生素质培养的重要目标之一,在新课程标准中提出了具体要求。今年4月1日,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亦特别强调“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如何理解公民意识教育,如何在课程改革、学校教育中开展公民意识教育?本期月度话题将通过专题版面和系列文章,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进行解析,开展交流与讨论。

    ——编者

    ■朱小曼

    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现代社会的基本体制——市场经济、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等的实现,需要现代公民的支撑,而现代公民意识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基础和重要途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将公民教育列入国家政治发展目标中,第一次将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地位确定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至此,公民意识教育成为中国教育的现代诉求。

    公共精神、公民意识教育目标是学校思想品德课程的价值追求。学校要为未来社会培养新人,这样的人是有公共意识、公共精神的人,它既包括承认价值观,也包括获取知识和学习如何参与公共生活,如何把行使以公共自由为基础的个人权利同履行对他人及所属社区的义务和责任协调起来等,这些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均属于公民意识教育的范畴。

    受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我国国民的公共理性精神普遍缺乏。早在20世纪上半叶,梁启超、鲁迅等思想大师就曾对民族精神中整体的“公共精神”维度之稀缺、国民公德心之缺乏、公共人格之萎缩等问题作过犀利的批判和解剖。在现阶段,人们的公民意识还很淡薄。愿意享受权利但逃避承担义务的情况还屡见不鲜。公共精神的缺失是一个困扰着我国和谐社会建设的问题,因此,加强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公民意识的培养势在必行。学校教育,尤其是思想品德课程是进行公民教育的重要途径。

    公共精神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共精神,是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它是指社会成员对公共生活中应该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主观认可并体现于客观行动上的遵守和执行。它事关个人生命健康和生活秩序,事关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个国家的文明面貌如何,一个社会的进步和成熟程度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由这个国家国民的公共精神表现出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公共生活也愈发丰富多彩,人们生活的公共性质也愈发明显,公共目标和公共价值的意义日益彰显,公共精神成为现代公民必须秉承和塑造的精神品质。对中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内容应该包括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教育、公共责任意识教育和公共参与精神的教育

    公民意识,是公民个人对自己在国家中地位的自我认识,是公民自觉以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为核心内容,以自己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为思想来源,把国家主人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权利义务观融为一体的自我认识。公民意识教育围绕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反映公民对待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道德观念、价值取向、行为规范等,它强调的是人在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参与意识、民主意识、监督意识、法律规则意识、责任意识等基本意识。公民主体参与意识,主要是指公民对自己在国家中主人身份的认同,并具有直接参与或间接参与公权力运行的主人翁意识,实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的意识,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核心,是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公民有序的参与是成熟民主的标志。公民监督意识,是指用公民权利制约公共权力,它是人民主权原则的核心。公民责任意识是指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的观念。法律(规则)意识,即依据法律和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的意识。

    新课程标准对公民教育的要求

    《义务教育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以下简称《标准(2011年版)》)将“总目标”中的“好公民”修改为“合格公民”,降低了培养要求,更符合教育实际。同时在“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目标内容。在“能力”目标中,明确提出了“逐步掌握交往与沟通的技能,学习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方法”的目标内容。

    在《标准(2011年版)》“课程内容”的“我与国家和社会”中的“积极适应社会的发展”这一部分中,明确提出了有关公民教育的内容:知道责任的社会基础,体会承担责任的意义,懂得承担责任可能需要付出代价,知道不承担责任的后果,努力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理解遵守社会规则和维护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矛盾,理解发展与稳定的辩证关系。积极参与公共生活、公益活动,自觉爱护公共设施,遵守公共秩序,有为他人、为社会服务的精神,等等。同时,《标准(2011年版)》围绕公民教育的内容提出了一些活动建议,比如,“尝试分析自己在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不同责任,就‘怎样做一个负责任的公民’进行一次主题讨论”、“考察社区内残障人群在生活上的主要困难,向社区管理部门提出改善的建议。组织一次志愿者活动,在社区内开展有意义的公益服务”等。

    公民教育如何进课堂进校园

    如何在学校教育中落实公民意识教育?总的来说,公民意识教育应该包括“有关公民的教育”、“通过公民的教育”、“为了公民的教育”,以及“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

    “有关公民的教育”强调的是对国家历史、政体结构和政治生活过程等的理性认识;“通过公民的教育”就是通过积极参与学校和社会的公共生活来获得公民教育;“为了公民的教育”是指在知识与理解、技能与态度、价值与性向等各个方面来培养学生,使学生在未来的成人生活中有足够的能力真正履行公民的职责;“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即公民教育的对象不仅仅专指儿童,还应该包括所有成年人。

    《标准(2011年版)》特别强调引导学生了解社会,参与公共生活,也就是说,公民意识、公共精神的培养主要是通过参与,通过实践,在增长社会经验,尤其是公共生活经验中逐步形成的。因此,最重要的是教师要通过多种方式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包括在参与中改变周围的生活,一定程度上创造比较好的公共生活。学校生活中就有公共生活的因子,师生应当创造、共建学校的公共生活。陶行知认为,有什么样的生活,过什么样的生活,便受什么样的教育。思想品德课教师应带头敏于学校公共生活的构建,如师生关系、生生关系中的平等与尊重,再如学校管理制度的民主、公平与正义等。公民意识教育要通过体验公民生活来完成。在班级和校园生活中,要努力创造让学生过一种能够体现公民意识的生活的机会。比如,如果学校决定给一个学生处分,那么这个学生有权申辩,有权知道学校的决定是怎样做出的。还比如,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和学校领导要当面回答学生代表的提问。学生通过代表大会参与学校管理,成为学校真正的主人,而不是被监督的对象——这就是培养公民意识的实践。

    教学活动应体现民主,教师本人不搞“一言堂”,尊重每一个学生,以此熏陶和培养学生的民主、平等意识。教师还要善于设置教学情境,给学生营造“公民生活”的氛围,引导学生在情境中体验公民生活。如,组织开展模拟村委会、县人大代表选举等,让学生去体验和感悟公民的责任。

    除此之外,教师更要充分运用社会实践这一开展公民意识教育必需的活动载体。要与社区建立联系,组织学生深入社区开展活动,在实践中渗透公民意识,组织学生参加关爱弱势群体的志愿者活动,在活动中接触和了解社会,为社会奉献爱心。

    (作者系原中央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兼党委书记,现任陶行知研究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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