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不能当园长?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12-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近日,四川成都郫县一家民办幼儿园园长怀孕请假被辞退。园方回应称,为了她的身体着想,已经怀孕的园长并不适合做这份工作,看她是主动写辞职报告还是园方写辞退书。(《华西都市报》12月14日)

    幼儿园的这种做法不仅不近人情,更是涉嫌违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以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为理由,擅自解除劳动合同。该民办园负责人口中振振有词的“为她好”,实则是为了撇清责任,使自身的利益诉求最大化,把可能承担的经济损失和责任降到最低。如若园方擅自解除合同,则须按照法律规定,对怀孕的园长予以补偿。

    该事件也折射出了民办幼儿园的生存困境。在缺乏国家财政拨款和土地用地等资金、政策扶持的情况下,民办园面临着办证难、房租涨、幼儿教师流失快等诸多生存难题,教学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能正常运营已属不易。怀孕的员工要有产假、哺乳假、孕检假并要正常发工资,这使得民办园陷入了生存和道德相纠结的两难窘境。

    民办园有效缓解了公办园的不足,承担了大部分幼教职能。国家应给予民办教育额外的资金补贴和政策倾斜,激励其克服困难努力发展,而不应简单地把责任丢给用人单位,这样才能让民办园从低质、落后、羸弱的困境中走出。于珍 文 焦海洋 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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