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推进普职学生相互转学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2-28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杭州2月27日讯(记者 朱振岳)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应根据本校课程设置要求和学分认定办法,对转入学生已经修习完成课程,按“相同直认、相近互认”的原则进行学分认定,尽可能认定学生已经获得的学业成绩,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学习。记者今天从浙江省教育厅获悉,该省教育厅日前就推进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学生相互转学工作提出了明确意见。

    浙江省提出,需要转学的普通高中学生或中职学校学生,可向就读学校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提出转学申请;接到申请后,中职学校或普通高中在有空缺学位,并依一定程序对学生高中段学习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报经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同意学生转学申请。

    浙江省强调,转入中职学校的普通高中学生应至少修习一年,达到中职教育毕业标准方可获得毕业证书;转入普通高中的中职学校学生完成普通高中所规定的学分,达到普通高中教育毕业标准的方可获得毕业证书。学生应当与转入的同年级学生一起进行毕业认定,一起发放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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