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不是简单“放权”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康小明

    科技部部长万钢近日在多个场合,强调了我国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即政府部门不再介入具体的项目管理,转而由专业机构负责。为了统筹配置财政、科技资源,将建立由各相关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

    从一些科技发达国家科研项目管理的成功经验看,为了使政府部门“有权不会任性”,万钢部长强调的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要真正达到改革预期,还有待后续举措的出台和落实。

    在欧美一些科技发达国家,政府部门不插手具体的科研项目管理已成主流趋势,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部门就成了“甩手掌柜”,而是应该努力做好该做的事。科研项目的管理首先应做到法治先行。无论是科技计划的设立还是预算的确定,都应做到有相应的法规制度保障。例如,美国的“高技术发展计划”和日本的“产业振兴计划”等,都经历了政府部门的统筹协调并报国会审议批准,这样就使得科技计划的发展目标、资助重点、资助对象、管理部门的权利义务和运作程序等都具备权威的法理依据。

    政府应当发挥科技计划立项的统筹协调职能。财政、科技投资部门多元化的问题在很多国家都存在,为避免重复投资和部门分隔导致的资源浪费,不少科技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权威高效的统筹协调机构。要想发挥实质性的统筹协调职能,由各政府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的权利义务和运行机制必须具备法律保障。

    政府还应针对不同的科研项目建立分类管理制度。由于科研项目既有基础研究,也有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基础研究往往由政府委托的基金会进行运作与管理。应用研究包括重大的前瞻性基础研究往往由国家实验室承担,政府则通过严格的契约方式委托第三方负责运行管理。而国立科研机构或政府直属的科研机构以及专业协会等也应建立起符合自身特征的管理制度。比如,欧盟根据项目的不同功能定位形成了合作类、创新类、人才类、能力类等四位一体的差异化项目分类管理模式。此外,在做好过程管理的同时,政府应主导建立严格的科研项目绩效评价制度。

    政府应主导建立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评价体系以及与之配套的科技报告体系。从科研项目的指南编制到结题验收,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到普通科研人员,从评估评审专家到中介机构,都应纳入科研信用评级范围并根据信用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管理。一旦科研信用管理的“黑名单”制度启动,科研不端行为将得到遏制。

    由是可知,万钢部长的观点并不能简单地概括为“简政放权”,因为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不是简单的精简政府职能问题,而是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政府职能。完善法规、统筹协调、分类管理、绩效评价和科研信用体系等问题亟需政府部门不断强化或完善,而指南编制、科研立项、资金拨付等具体管理事务则应交由独立的第三方完成。政府要将自己该做的事情做好,一方面为科研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基本服务,另一方面做好科研工作的“守夜人”,为广大科研机构和人员营造公平公正的科研环境。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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