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需要危机行为干预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0-09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吴颖惠

    日前,著名歌唱家之子李某某等人强奸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宣判。数月来,在媒体的推动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被用放大镜转换成家庭出身问题,接着又被转化成“星二代”、“官二代”的社会问题,无形中让该案件承载了过多舆论因素、家庭因素和社会因素,由此牵扯出了林林总总的社会问题,反而抹杀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本质问题的探讨。

    在笔者看来,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有责任,学校教育有责任,社会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案件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非常深刻,应该引起全社会反思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人的一生会经过不同的发展阶段。其中,青春期是一个生理和心理急剧变动的时期,又被称为心理断乳期或危险期。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其表现为半幼稚和半成熟交织,半独立性和半依赖性并存,半自觉性和半冲动性交错,充满矛盾。此时,孩子的独立自我意识明显增强,他们自以为已经长大成人,要求和成人平等交流思想,希望得到成人的尊重和理解。但是同时,他们的自控能力较差,情感和意志行为相对脆弱,容易冲动。到了青春期的后期,逆反心理还会加重,有时态度强硬,举止粗暴,有时又漠不关心,态度冷淡,有时还会把逆反的态度迁移到其他方面。

    青春期冲动行为,严重的时候会酿成犯罪行为。受到种种复杂的因素影响,一些青少年对他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甚至生命缺乏尊重意识,容易采取冲动轻率的行为,以致酿成大祸。社会对青少年在青春期的冲动行为,一定要采取干预手段,而不能坐视不理,完全把责任交给家庭、学校。

    谈到青春期危机行为干预,不能回避孩子的教养方式问题。我们国家和社会积累了丰富的教育穷孩子的经验,我们知道“寒门出孝子”,我们也知道“天将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这都是教育穷孩子的经验,但今天我们面临的是“富孩子”。对于不缺吃不缺穿的孩子应该怎么教育,我们的社会缺少这样的教育经验。传统文化认为富养方式会造就自私自利、张扬跋扈的孩子,他们往往缺乏社会感、缺乏责任感,没有爱心,没有同情心,不会付出,只懂索取。其实,家庭富裕程度跟孩子是否成才、是否犯罪没有必然联系。个别案例不能用来说明教育问题的本质。不是穷孩子物质匮乏,精神就一定高尚,富孩子物质富足,就必然精神匮乏。无论是富孩子还是穷孩子,社会,尤其是大众媒体都应该让他们了解自己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使其担负起对家庭、对社会的责任。

    保护未成年人是成人社会的责任。歌厅、酒吧、酒店等娱乐场所,以立法的形式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应该成为我国法制制度建设必须考虑的问题。同时,在当今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情况下,还必须考虑家庭、社会、学校总动员,以预防为主的形式来降低未成年人犯罪,必须提高未成年人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使其努力增强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减少反社会的行为。相信若采用积极的、恰当的干预方式,不仅可以防范于未然,且时过境迁之后,青少年也会变得更加自信,更加成熟。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教育科学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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