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险为什么不那么保险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3-12-17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英国:

    政府和社区没有专门的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机构,一般是事故发生时成立临时性机构进行事故处理,例如“紧急内阁委员会”。学校也没有专门的学生伤害事故应对处理机构,多数挂靠在安全部门或者是心理咨询部门,但学校所有的辅导员都经过专门的应急管理训练,具有较强的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能力。学校的安全部门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保安人员负责,在校区进行24小时巡逻,并负责提供预防犯罪的信息以及监测校园内的不法活动。除了学校校内的心理咨询机构之外,还有一些民间组织设有专门负责加强青少年精神健康教育并预防青少年、大学生自杀的慈善机构。

    日本:

    1959年颁布《日本学校安全法》,并据此成立了日本学校安全会。1960年为义务教育学校设立《学校事故互助保险》制度。1985年制定《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并据此设立“体育·学校保健中心”,2004年改名为具有独立行政法人资格的日本体育振兴中心。学校事故补偿制度,一是推行国家行政赔偿责任制,主要法律依据是《国家赔偿法》《体育学校保健中心法》等法律法规。二是建立和完善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赔偿通常采取“共济给付”的办法。大部分学校机构都加入了学校健康会,一旦出现学校或教师在学生伤害事故中负有责任并赔偿损失的情况,即可要求学校健康会支付赔偿。此外,绝大多数学生都参加了日本体育振兴中心的保险,一旦遭遇伤害事故,就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加拿大:

    主要是从侵权行为的角度看待学校事故。所谓侵权行为是指“包括违反合同在内的一系列民事过错行为而造成的损失补偿”,法律责任是监护责任、违反监护事故的标准和造成一定的伤害。学校及教师因工作特点负有特殊的监护职责,法院决定教育者是否有过失时,就要考虑是否违反法律或规则。因此,学校事故认定原则主要包括: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以及相应的操作性原则。根据细心父母原则、替代性原则以及共同过失原则,判断校董会以及教师对学校事故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来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并以此进行损害赔偿,成为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网友热议

    @悲催的鸵鸟:我校近来在体育课上接连出了几次事故,让我很是头疼。家长跟学校讨说法、打官司,动不动就要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索赔,这显然不妥嘛,只好对簿公堂,真让我疲于应付、难于招架。

    我校虽然体育课照常上,体育活动也组织,但经历了几件事情后,教师形成了“宁肯让学生坐死,也不让学生跑死”的共识,体育活动被当成极大的安全隐患而减掉了。长此下去,必定会导致学生们体质下降,身体素质越来越差。我虽然看在眼里、痛在心里,但已顾不上这许多了。

    @溪边的树:学生的安全是最重要的,万一出了事情,大家都负不起责任。我们学校好几年没有春游了,剥夺了孩子们享受春天、亲近大自然的权利,每次看到他们失望的眼神就感到很心疼。后来我想了一个主意,把学生组织到操场上去,每个班出节目,模拟春游的情景开展活动,也算是对学生们的一种补偿吧。

    没想到,我校的这一举措被媒体报道后,大家都说不该如此。可我心里跟明镜似的:出外春游就有安全隐患,不出事还好,出了事全是校长的责任,我才不当这个出头鸟呢。

    @萧炎少将:现在学校太过于注重校内的安全,学生出现一点事都由教师来担责任,导致现在体育老师上课都束手束脚,跑不敢跑,怕学生摔着,跳不敢跳,怕学生磕着。所以很多老师怕出现事故,体育课宁愿站一节课也不能跑一圈。如此下去,坑的还是国人未来的身体素质。“阳光体育”在大多数学校也只是个口号,达不到活动量。

    @李老师-凌云:设计好了、组织好了,安全、医疗保障到位,没啥不可以,且应当鼓励开展。有感于日本幼儿园近乎“魔鬼”般的教育训练,不少北京的中学生在体育课、校内各种活动中动不动就意外受伤,很久以来一直是老师们的心头大患。

    @lovely78飞翔:以牺牲学生课间活动和午间活动换来的安全你认为值得吗?教育部规定中小学生要保证每天至少1小时的课外活动时间,而现在很多学校怕学生出意外,担心家校之间因学生安全问题而产生纠纷,体育课形同虚设,即使上了也不敢让学生跑,更不敢让学生跳。更有甚者,课间10分钟的休息除了上厕所,哪里也不准去,只准在教室里待着。这样做,学生安全问题确实少了,只是谁考虑过儿童的身体发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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