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一家长不送孩子上学成被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5-03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日前,新疆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和田市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当场表态:保证认真履行监护人责任,马上送孩子到学校读书,直至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其间保证不辍学、不退学、不逃学。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今年2月,和田市拉斯奎镇政府了解掌握村民阿某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儿子上学。经镇政府工作人员和老师反复做工作后,仍然拒绝送儿子返校就读。3月20日,拉斯奎镇政府向和田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法院立案后,对被起诉的学生家长进行了走访调查,认为被告阿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履行法定义务,以各种理由不让其子正常入校接受义务教育,属于侵犯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违法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是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承担的法律义务。拉斯奎镇村民阿某拒不履行监护人法定义务,不送适龄儿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显然是错误的,是违法的,必须限期改正,自觉履行作为父母和法定监护人的义务。

    此案判决后,在当地引起了强烈反响。不少农牧民纷纷表示,以前由于不懂法,目光短浅,不重视子女的学习,造成子女辍学。通过法院的这次判决,不但普及了法律常识,也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今后一定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自己的子女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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