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参政议政”如何更好发声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4-09-1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石虹认为,学生校长助理这项制度在运行过程中要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一是与校长及其他校领导的关系,学生校长助理不仅仅是校长的助理,更扮演着学生“代言人”的角色;二是与各中层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关系,既要对同学负责,又要能面对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的“挑刺儿”;三是与校团委的关系,既受校团委的日常管理,又要接受业务指导,还需要校团委进行相关协调和支持;四是和校学生会等学生组织的关系;五是和广大同学的关系,既是同学的“代言人”,又不能凌驾于同学之上。

    事实上,石虹提出的这些问题,在其他高校也都存在。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目前,兰州城市学院正在提出解决办法:他们正在拟定所有校领导联系学生助理制度,即扩大学生校长助理的范围,现任9位校领导每人从联系的学院中遴选一位学生助理开展工作。石虹认为,这样一来,学生校长助理不仅仅是校长的助理,而且扩大到所有校领导,工作覆盖面更广;每位校领导至少联系一个二级学院工作,联系学生校长助理,可以使校领导更直接地通过学生了解所联系学院的具体情况,学生校长助理也能够更有针对性地将学生的心声反映给校领导,减少中间环节,更具针对性,效率更高、效果更明显。

    “参政”权利应入“学校宪章”

    从目前高校制定的这些学生“参政议政”的制度和政策的实施过程与效果来看,尽管会附带产生一些问题,但只要是有利于学校发展、有利于为学生更好地服务的制度,很多高校还是愿意尝试的。中国矿业大学校长葛世荣表示:“学生校务参事只是初步尝试,如果顺利,下一步我们还会考虑其他形式,方便学生参与到学校日常管理工作中来,进一步推进学校的民主化办学。”

    在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副研究员李建忠看来,学生是高校管理的重要利益相关方,学生校务参事、学生校长助理、学生校长助手,各高校用的名称不尽相同,但最终目的是一样的,那就是让学生更好地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

    “在国外,很多大学秉持共享治理理念,大学法律规章对学生参与高校管理有具体规定。据加拿大的调查,在41所加拿大大学和学院中,有28所学校的大学法案规定学生参加校董会和学术评议会。阿尔伯塔大学法案规定,校董会20名成员中,学生成员要占3人,即占15%。”李建忠说。

    李建忠介绍说,印度的大学法案对学生参与大学管理有明确规定。早期的印度大学实行“一校一法”,就是一所大学一部法律,中央大学由印度议会通过法案,邦立大学由邦立法机关通过法案,法案对大学各种组织机构的学生代表人数有具体规定。例如,德里大学法案规定学术委员会应有5名学生代表,喀拉拉邦大学法案规定由校长提名不同院系的4名学生代表参加大学评议会。

    “国外经验表明,要让学生更好地参与高校管理,需要有良好的制度安排和程序性规定。从我国高校目前的情况来看,需要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和去行政化,以及制定和完善大学章程。教育部在2013年已经核准了中国人民大学等6所高校的章程,之后又陆续核准了部分高校的章程,其中就有一些高校将学生参与高校管理的权利写进了学校的‘宪章’。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在章程里规定了学生享有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对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这就为保证学生参与学校管理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李建忠说。

    “顺耳的意见学校要听,不顺耳的意见学校更要听。”李建忠说,“真正保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权利,除了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和研究生代表大会这样的组织,特设学生校长助理这样的岗位之外,还应在相应的学校人才培养委员会、校务委员会、学校董事会等组织机构里规定有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让学生真正参与到学校决策中去,使学校的重要决策中能听到学生‘参政议政’的声音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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