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督导结束7日内应向社会发布报告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2015-03-05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北京3月4日讯(记者 万玉凤)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今天印发《教育督导报告发布暂行办法》,明确了督导报告由谁向社会公布、如何公布、何时公布等问题,为依法依规实施教育督导提供制度保障。

    《暂行办法》适用于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向社会发布教育督导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教育督导报告发布工作负责。

    《暂行办法》规定,教育督导报告分为专项督导报告、综合督导报告和年度督导报告。专项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7日内向社会发布,综合督导报告应当在督导结束后15日内向社会发布,年度督导报告应当在次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发布。

    《暂行办法》提出,教育督导报告可以采取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对外发布,主要内容包括督导过程、督导意见、整改情况。

    《暂行办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将教育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奖惩、问责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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