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规定每五千人区域须有一所幼儿园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本报讯(记者 蒋夫尔)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用地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该办法要求,每5000人的区域内,须建设一所幼儿园。

  新疆对人口所需各类学校及班级规模作出规定,每5000人口区域内,设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4万人口区域内,设30个班规模的完全中学;30万人以上人口县(市),按实际需要,设置1所主要招收智障儿童的特殊教育学校。

  根据规定,新建小区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建成两年内不投入使用的,由当地政府无偿收回,交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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