郎酒的解聘“榔头”不该砸向毕业生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胡文江

  据媒体报道,原本已经和郎酒集团签订了就业协议的上百名高校毕业生,近日突然被解约了,解聘函让学校和这些毕业生都措手不及。

  毕业生拿到三方协议已经过去半年,此时黄金求职期已过,可协议书居然一夜之间成了废纸,这对就业压力极大的毕业生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类似的情况,笔者在十几年就遭遇过,当时法律对大学毕业生权益的保护尚不够细致还可以理解。人才市场开办十余年来,被用人单位单方面毁约、解聘者不在少数,可为何时至今日,“三方协议”在保护弱者权益方面仍然无法可依、无所作为、无可奈何?

  按照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的观点,“三方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因而对协议各方不具有像劳动合同那样的法律约束力。但是,三方协议毕竟也是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法律的原则本就应该保护弱者,在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难、就业压力非常大的情况下,这些毕业生必然成为弱者。因此,尽管“三方协议”在初始设计上对弱者保护不够,但随着社会就业压力不断增大,其对就业权益的保障效力必须持续增长。

  或许有人会说,像郎酒这样突然解聘毕业生的现象属于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这种回答显然与事实不符:类似事件在十年前就发生了,并且十年来屡见不鲜,又岂是一句“新情况、新问题”所能涵盖的?与大学生就业有关的主管部门绝不可能没有这方面的信息反馈,绝不可以忽视这方面的突出问题,绝不应该放任这种侵害弱者的现象持续下去。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要求全社会特别关注大学生就业问题,千方百计促进大学生就业。像郎酒集团这样以经济效益下滑为由擅自解聘多名大学毕业生的情况,就是只顾经济效益不顾社会效益,只看眼前不看长远,只管个人不管全局,属于典型的短视行为。

  再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方面应该主动作为,从法律层面提升“三方协议”效力,使之至少不低于一般劳动合同之效力,特别是对于毕业生“黄金求职期”过后的违约惩罚必须能够让用人单位警醒。反之,砸向毕业生的解聘“榔头”会越来越多。

  (作者系高校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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