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化录取需要制度保障

首页 > 教育新闻 > 教育杂谈/1970-01-01 / 加入收藏 / 阅读 [打印]

  “多元录取”是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实现“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和“破格录取”需要强有力的保障机制

  ■王志武

  为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对人才多样化、多元化的需要,《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把建立健全“多元录取”体制作为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提出了实施“择优录取”、“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和“破格录取”五种方式,即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以统一入学考试为基本方式,结合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依据面试或者测试结果自主录取;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推荐录取;符合条件、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行业、地区就业的,签订协议实行定向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经过多年的招生实践,多元化招生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保障机制。

  与中学课程改革相配套

  我国2004年启动了高中新课改,核心是将过去高中教育统一的课程安排改革为多元的模块式菜单型课程体系,以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给学生提供自主成才的机会,多样化培养各类人才。高中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后,可以按照个人兴趣和爱好,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学习,实现多样化、个性化和自主化的发展。

  根据高中新课改,我国高考的评价体系、录取方式也进行了相应改革和调整。目前,各省高考内容和层次的可选安排,使改革的触角伸展到学生的个性和特长以及现实需求上。高考灵活多样的内容选择和人才选拔的多层次安排,打破了过去用一张试卷选拔各类高校人才的模式。

  建立健全综合评价体系

  实施多元录取的前提和基础就是要建立健全对考生的综合评价体系。只有对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才能为高校招生多元录取提供科学、客观、真实、可靠的依据和标准。就评价主体而言,既包括专业考试机构第三方,也包括学生自身和直接教授学生的教师和中学;就评价内容而言,既包括学生的统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课程修习情况等学业方面,也包括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学习过程、技能特长、课堂表现等非学业方面;就评价方式而言,既包括终结性、统一性、量化的考试评价,也包括形成性、个体性、质化的描述评价;就评价结果的应用而言,既可以提供同类高校、同质考生的统考分数排名,还可以提供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相应等第,甚至可以提供将等第换算为分值的绩点,为不同层次、不同类别高校提供多元的评价信息,供高校录取时参考。

  在综合评价体系中,各教育考试机构、高级中学都是单项评价的主体。只有招生高校才能对这些单项评价信息进行汇总权衡、综合运用,才能实施综合评价。在现实招生工作中,录取是由省招办和高校共同完成的,省招办根据全部考生的分数和分配到本省的全部招生计划人数,划定最低录取分数线,再根据考生的志愿向学校投递考生档案,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分数对已投档的考生,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录取。在这种体制下,省招办承担着评价学生的主要职能,招生高校的评价权力受到限制。因此,必须明确高校是对考生实施综合评价的主体,真正做到“选才”标准由高校决定。“偏才、奇才、怪才”等特殊潜质的人才由院系的专家、教授评定。

  改革投档方式

  为了落实高校多元录取改革的目标,必须实行新型投档方式,即“一档多投”。所谓“一档多投”,就是指所有高校实行同批次招生,考生一次可以同时填报多个高校志愿,考生档案可同时投向多个报考院校,由各高校依据政府有关政策和自身的综合评价规则决定是否录取(即学校“选择”学生)。在这一过程中,由于高校无法知晓考生是否填报了其他高校,也不知晓考生同时填报了其他哪些高校,很有可能出现一名考生被多个院校录取的情况。学生则有权依据对录取院校、学科优势、学费、就业前景等情况进行评估和权衡,确认其中的一所高校(即学生“选择”学校)作为自己的就读高校。其他高校由此产生的缺额,则可按规定程序通过网络动态递增补录,直至全面完成本校年度招生计划。“一档多投”,淡化了“分数排序”的项目,能够充分体现考生的志愿特征,使考生的志愿信息直达高等院校。

  (作者系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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