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岂能“以罚代教”
■高鹏
迟到,罚!上课打瞌睡,罚!不按时就寝,罚!……近日,有媒体报道了湖南省湘乡市某中学对违纪学生进行罚款,“以罚代教”。
在现实的学校班级管理中,这种“以罚代教”的行为在不少中小学并不鲜见。尽管校方罚款的理由很“充分”,动机很“美妙”,但“以罚代教”行为无论从何角度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以违纪为由,向学生收取根本无明文规定或合同依据的费用,属于违法乱收费行为。而且这种动辄以经济制裁为手段的“罚款教育”,更违反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另外,“以罚代教”容易误导学生,以为钱可以“买到一切”,助长“金钱万能”和“一切向钱看”的思想,扭曲他们的价值观和正义观。
这种冰冷的罚款行为,把复杂的教育育人功能简单化、程序化,既抹杀了管理者的教育智慧,也弱化了说服、疏导等教育功能;既是教育管理者的“懒政”和失职,也忽视了学生内在的道德体验和需求,容易异化学生的性格和情感。因此,“以罚代教”的行为该停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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